|
| 税务总局明确:车船税征管可异地代收代缴 |
| http://www.sxncw.com 2008-05-23 00:18:12 来源:华商网
进入论坛 |
|
|
20日,国家税务总局透露,为方便车船税征缴、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,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,对车船税征管的有关问题做出明确规定。
通知表示,在一个纳税年度内,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,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,纳税人无须再在车辆登记地缴纳车船税。
关
于所有权或管理权发生变更的车船税,通知明确,在一个纳税年度内,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之前,所交车船税不办退税手续,对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再征收该年度的税款;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,由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缴纳车船税。
通知指出,对尚未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、属应减免税的新购车辆,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可提出减免税申请,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。经审验符合条件的,税务机关可为其出具该纳税减免税证明,以方便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强险。新购应减免税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在购交强险时已缴纳车船税的,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后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,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应退税。据《新京报》
|
| 来源:华商网-华商报 |
|
|
相关新闻 |
|
|
版权声明 |
①凡注有陕西农村网-陕西农村报或电头为“农村网讯:”的所有文字、图片和音视频稿件,版权均属陕西农村网所有,任何媒体、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、链接、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。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、网站,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"稿件来源:陕西农村网"或"陕西农村网-陕西农村报",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。
②凡本网注明"来源:XXX(非陕西农村网)"的作品,均转载自其它媒体,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,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。
③ 如因作品内容、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,请在30日内进行。电话:029-82223028
|
|
|
|
 |
论坛登录 |
|
|